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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字体、字库独创性研究报告

张颖陈安玥杨钰昕 云亭知识产权研究院
2024-08-26


字体、字库独创性研究报告


要点提示

一、字库及其中字体的法律属性

二、字体、字库相关典型案例分析

三、我国字体、字库存在现状及特点对比


一、字库及其中字体的法律属性


我国著作权法对“字库”、“字体”的法律性质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截至目前,我国各法院在判决中对其法律性质依旧众说纷纭。但可以确定的是“字库”、“字体”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其争议点仅在于字库、字体究竟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何种作品。

(一)字库的法律属性:

我国法院早期观点认为,字库因其字样统一的美感在整体上构成美术作品。但近年来,法院的观点更偏向于认为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在2010年方正诉暴雪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中,最高院将字库的法律性质定义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其认为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每款字体(字库)均由计算机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二)字库中单字(字体)的法律属性

在司法实践中,字库整体与通过字库产生的单字(字体)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调整对象。字库中的单字仅仅是操作者通过字库内计算机软件的调试、运行后产生的结果,其本身不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而确定字库中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则需要进行个案认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宁知民初字第273号判决书中,确定了对字库中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的判断标准,其一为单字应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其二为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看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其三为将一种书体字库中的单字与现有汉字的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中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看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



二、字体、字库典型案例总结分析


案例分析重点总结:

1. 字体字库性质认定:目前实务界流行的主要观点认为字库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而字库内单字(字体)可依据美术作品判断标准具体分析。

2. 字库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风格统一、特点显著的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软件程序构成了字库的独创性。

3. 字体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字体的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的要求,且应当具有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的结构特点和独特的美感。

4. 侵权判定标准:

(1)字体侵权(美术作品侵权):当事人对字体进行了超出授权范围的使用,其中主要情形有非正规渠道下载字体、对未授权商用的免费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等。在此类诉讼中,使用者通常要承担证明字体授权范围的责任。

(2)字库侵权(计算机软件作品侵权):主要是指当事人对字库软件程序进行复制、使用的情形。

5.字库商自我保护的要点:注意在字库权利说明中对该字库的授权使用范围进行明确限制,如限制商业使用、限制第三人使用等。

6.字库著作权保护的限制:字库的主要使用价值在于对文字的工具性使用和信息的传播。无论字库中的单字(字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

7.字库、字体著作权侵权赔偿判断标准:对于侵权字体的商业性使用,不能仅根据售价来确定赔偿数额,通常情况下需要考虑涉案字体在商业使用中所占的比重、重要性以及侵权行为的规模大小和使用者的主观恶意程度。目前,法院最终判决的赔偿额会远低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单字(字体)判赔金额一般为一个字3千到1万元。


(一)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2007)高民初字第1108号 、(2010)民三终字第6号)

1.焦点问题:(1)本案诉争的方正兰亭字库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将涉案方正兰亭字库的5款字体文件使用于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和相关补丁程序中,是否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的相关权利;(3)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网络游戏《魔兽世界》运行中,其游戏界面中使用5款方正字体是否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的相关权利。

2.法院论述:

对本案中,诉争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每款字体(字库)均使用相关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常用的5000余汉字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及对相关字体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因此每款字体(字库)均由上述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此外,根据诉争相关字体(字库)的制作过程,字库制作过程中的印刷字库与经编码完成的计算机字库及该字库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属于不同的客体,且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

本案赔偿数额判断因素:应考虑暴雪公司等侵权行为的规模、涉案字库相关字体在涉案游戏中的作用、暴雪公司、九城互动公司、第九城市公司购买涉案字库的行为、使用涉案字库的主观意图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二)北京方正电子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二审((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 、(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 )

1.焦点问题:宝洁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涉案“飘柔”二字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方正公司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犯

2.一审法院论述:

方正公司自行研制的倩体计算机字体及对应的字库软件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数字化表现形式的集合。方正公司从齐立处取得其设计的倩体字体的权利,综合具有独创性的汉字风格和笔形特点等因素,通过设计字稿、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设计的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形成由统一风格和笔形规范构成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整体字库内容,作为字库软件光盘销售时亦以公司名义署名。方正公司对此投入了智力创作,使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方正公司对倩体字库字体内容享有著作权。

当单字的集合作为字库整体使用时,整套汉字风格协调统一,其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与其他字库字体产生较大区别,较易达到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高度。对于此种字库作品,他人针对字库字体整体性复制使用,尤其是与软件的复制或嵌入相配合的使用行为,可以认定侵权成立。但将其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据不足。 从使用方式的角度看,设计公司在进行设计工作时,从字库中挑选符合用户产品特点,形态适用的单字,在此基础上加以设计,制作包装或广告用字,其间对单字的选用不仅有针对美术作品的美感考虑,还以其选择行为构成对字库软件的整体性使用。而宝洁公司作为用户,只是直接使用了设计公司的最终设计成果,即便其中有设计公司选择的方正字库中的单字,宝洁公司也没有对字库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

3. 二审法院论述:

(1)当知识产权载体的购买者有权以合理期待的方式行使该载体上承载的知识产权时,上述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 (2)具体到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基于其具有的本质使用功能,本院合理认定调用其中具体单字在电脑屏幕中显示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3)对于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在产品权利人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购买者对屏幕上显示的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4)对于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权利人可以对购买者的后续使用行为进行明确、合理、有效的限制。 (5)具体到本案,本院合理认定NICE公司调用该产品中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许可其客户对设计成果进行后续复制、发行的行为,属于其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已经过上诉人的默示许可。

对字库性质的论述:本院之所以认为汉字字库产品系以实用工具功能为主,以审美功能为辅的产品,系考虑到汉字字库产品系根据国家标准设计的产品,根据国家标准设计的通常仅可能是适于批量生产的工业实用品,而不可能是纯艺术品,故汉字字库产品必然具有作为汉字工具使用的实用功能。当然,本院同时亦认为汉字字库产品亦可能同时具有美感功能,而购买者之所以会在不同字库产品之间进行选择,亦是因为不同字库产品体现的美感有所不同。但应注意的是,即便对于具有鲜明特色及较高艺术性的汉字字库产品,购买者购买时首先考虑的亦并非其美感功能,而系其具有的工具性。只有在满足这一需求的情况下,购买者才会考虑其美感功能,并在具有不同美感的字库产品之间予以选择。如其仅仅希望获得视觉美感享受,则会选择购买通常意义上的书法作品的这一载体,而非汉字字库产品。鉴于此,本院合理认定汉字字库产品是以实用工具功能为主,以审美功能为辅的产品。


(三)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 )

1.争议焦点:(1)青蛙王子公司、双飞公司是否侵犯了汉仪公司涉案著作权;(2)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2.法院论述:

涉案秀英体字库的单字经过字体创意、字形设计、扫描和曲线合成、扩展创作、创作符号、字形审定、二次创作、格式转换、测试校对等几个步骤。其中两千多个基本单字是经过字稿设计、扫描合成,再经过字形审定、修改,还有可能要进行二次创作,以及最终进行的测试校对等步骤。其余的单字是通过拼字创作完成的,但同样要经过字形审定、修改,也有可能要进行二次创作,以及最终进行的测试校对等步骤。需要注意的是,拼字完成的单字并不是简单的拼合,需要设计者根据其对字体风格的理解和对单字字形特点和结构特征的理解,逐一进行设计。比如涉案的“城”字是通过单字“成”和“圩”中的土字旁所拼成,但二者的比例以及笔划之间相互的配合需要经过设计者不断的调整,以达到单字本身美观,并与字库其他单字在整体上协调统一的效果。所有字形的最终确定都是以显示为文字、符号的图像为载体,虽然该图像是数字化的形式,但同样是创作者以美术作品为基础所完成的智力成果。这种方式利用电脑工具完成,与传统纸笔完成创作只是随着新技术发展而在使用工具上有进一步发展,其本质并无不同。

 虽然字库中的字体字型是由字型原稿经数字化处理后和由人工或计算机根据字型原稿的风格结合汉字组合规律拼合而成,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存在。但这种数字化的存储和复制方式,并不能改变其美术作品的性质。其在输出时经特定的指令调用、解释后,仍还原为相应的字型图像。这种数字化的形式更方便复制,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字体单字可能成为美术作品的属性,计算机技术的运用并未改变其本质。如同游戏软件一样,虽然其是以数字化的程序形式存在,但其运行的某些画面在符合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的情况下,仍可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因此,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字库中的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对字体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字库字体属于作品性和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的要求,亦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一般的美术字如果系手工独立完成,即应认定为独创性美术作品,而字库字体的独创性要求则不能等同于一般美术字。且对运行字库软件输出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逐一进行判断。如果字库单字的保护标准确定得较低,有可能很难将其与已有字体区分,造成混乱状况,防碍公众对已有字体工具的正常使用,阻碍对文化的传播。故只有体现较高独特审美,并能够与已有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字库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

对字体使用侵权标准的界定: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未经许可,侵犯了汉仪公司著作权。 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主张其使用的秀英体系其委托的设计者朱春江从网站下载的秀英体字库中获得,该下载是免费的,其不知该下载是否经汉仪公司许可,不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未经汉仪公司许可。理由是:首先,汉仪公司明确主张其未授权任何公司在互联网上提供免费秀英体字库下载。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汉仪公司授权任何公司提供秀英体字库的下载。其次,汉仪公司主张目前提供其秀英体字库的下载网站均系不规范经营商所为,且其向其中的部分网站经营者主张过权利,并提供了获得相应赔偿的依据。故对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关于网站提供下载的秀英体字库不知是否经汉仪公司授权,不构成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字体侵权赔偿标准的判断:正版《汉仪浏览字宝》软件虽然仅售150元,但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使用涉案字体属于商业性使用,因此不能仅根据售价来确定赔偿数额;其次,涉案侵权产品虽然销售数量、范围较大,但侵权获利不等于侵权产品全部利润,而应当是与使用涉案四个单字有关的一部分利润。因此,一审法院考虑到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且使用的产品类别较多,并结合商标使用的商业用途、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标识中的文字对产品销售的影响及相关文字在包装装潢中的使用等因素而确定赔偿数额为4.8万元(包括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


(四)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微软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2010)高民终字第772号)

1.焦点问题:(1)中易字库是否可以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2) 微软公司、微软中国公司使用中易字库的行为是否得到权利人的许可;

2.法院论述:

中易中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保护的是其1995年的中易字库,该字库包含符合GB13000.1/GBK标准的宋体和黑体两副字库,各有两万一千多个字符。由于宋体和黑体为常见字体,中易字库中每个单字的表达与公有领域中长期使用的宋体和黑体的表达难以产生普通人能够识别的差异,因此即使中易字库中的单字经过了一定的设计、体现了一定的劳动,也由于其不能与公有领域相区分,而不具有独创性。原审判决认定中易字库中的每个汉字具有作为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错误的,本院予以纠正。

中易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作为字库的计算机软件通常是由每个汉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和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组成,其中每个汉字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包括由指令和参数组成的、表示汉字轮廓信息的指令序列。在中易字库中每个汉字不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其数字化表达,即表达汉字轮廓信息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也没有独创性。显示控制指令序列是为了优化汉字的显示效果而设计,其表达方式根据程序设计人的不同而体现不同的个性。因此,包括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的中易字库具有独创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审判决关于中易字库并非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侵权判定标准:微软公司和微软中国公司承认其在被控侵权操作系统中使用了其通过1995年字体协议取得的中易字库,由于其将中易字库中的字体作为被控侵权操作系统中文显示字体,这种使用方式复制了中易字库软件中有独创性的显示控制指令序列,因此其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有权使用中易字库软件。 


(五)叶根友、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二审((2011)苏知民终字第18号)

1.焦点问题:(1)行为人利用个人手写稿制成的字库生成的单字是否侵犯字体原稿的著作权。(2)无锡肯德基公司使用叶根友行书字库中的“新”、“春”、“快”、“乐”等字是否构成侵权。

2.法院论述:

无锡肯德基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之原因:叶根友已以“免费软件”的方式发布其行书字库,公众有权使用该字库。叶根友在新浪网上提供的免费下载没有任何权利声明,这表明叶根友自愿将其字库作为公共产品供公众免费使用,其应当知道相关公众下载使用的方式和后果。相关公众从其声明免费下载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可以使用该字库输出其想要得到的字体单字,而不论其使用的性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且叶根友在以免费方式发布其字库,从中已获得一定影响力等回报后,再行主张商业性使用构成侵权,对社会公众显属不公,有违诚信原则。

字库的免费使用:字库的免费版不允许进行二次开发或用于商业目的,应当是指对该免费版的软件或者字库等工具本身进行二次开发或用于商业目的,而不是指字库工具的使用结果用于商业目的。



三、我国字体字库存在现状及特点对比


我国目前市场上流通的中文字库数量极大,各文库间在字体种类、流通程度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在大大小小的字库层出不穷的今天,我国较为知名的字库厂商包括:1. 方正 2. 中易 3. 汉仪 4. 文鼎 5. 逐浪 6. 仓耳 7. 花园明朝 8. 造字工房 9. Typekityu思源 10. 谷歌noto 11. 文悦 12. 站酷 13. 书体坊 14. 文泉驿 15. 微软 16. 汉鼎 17. 长城 18. 雅坊 19. 博洋 20. 华文 21. 金梅 22. 金桥 23. 创艺 24. 全真 25. 经典 26. 昆仑 27. 超世纪 28. 中国龙 26. 超研泽 27. 北师大 28. 中研院 29. 书法家 30. 外字集 31. 四通利方 32. 迷你 33. 白舟 34. 华康 35. 京东 36. 腾讯 37. 王汉宗 38. 蒙纳 39. 叶根友 40. 钟齐 41. 田氏 42. 张海山 43. 苏新诗 44. 新蒂 45.腾祥 46. 陈继世 47.禹卫 48.字体管家  


由于我国市场上流通的字库数量巨大,且各大字库之间差异太过悬殊,无法对其一一分析对比。因此在此根据各字库所包含的字体种类、流通程度及授权方式不同,可将各字库分为三大类:


(一)综合类字库

以方正、汉仪、中易等厂商为首的字库包含的字体数量极多,流通程度较为广泛。其中的字体授权类别既包含付费使用的字体,同时也包含限个人免费使用的字体及少量允许免费进行商业使用的字体。用户在使用该类字库字体时应当对所用字体的授权许可范围进行明确。

(二)个人独立字库

上述字库中“叶根友字体”、“王汉宗字体”、“蒙纳字体”等均属于个人独立字库的范畴。该类字库是通过个人手写或单独设计而成的,所包含字体种类较少,相对应的流通范围也较为狭窄。该类字库通常都会上传供用户免费试用,但个别字库会对免费使用的范围进行明确约束,用户在使用时需明确其约束范围。

(三)封闭性字库

部分字库由企业设计完成后仅供一定范围内的用户使用,其授予的使用权限较大,但在用户范围上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如腾讯字库仅供腾讯集团旗下公司免费使用,华康字库、京东字库则仅供阿里巴巴集团和京东旗下公司、商铺免费使用等。


在各字库中,除完全付费字体外,根据字体免费使用许可范围的差异可将其分为四种:

(一)免费非商用字体

该类字体的使用许可范围较窄,仅允许用户个人使用,且使用范围仅限于非商业用途。用户可以将本类字体用于非公开场合、非盈利用途的文本当中。

(二)免费商用字体

该类字体的使用许可范围不仅包含个人使用,还可以利用其进行个人/企业的盈利性活动,例如发布公文、投放广告等。需要提示的是,“商用”一词虽然听来好懂,但各个字库对其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如果要将这些字体用于个人以外用途,需仔细阅读相应的许可协议,并在必要时直接洽询版权方,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或纠纷。

(三)开源字体

该类字体是指字库厂商或设计者将字体的源代码在网络上进行公开,用户对于开源字体的使用通常情况下不受使用范围的影响。但使用开放源代码促进会标准组织(OSI)认证的开源字体后,需要遵守开源软件的相关限制原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利用开源软件制作的派生程序也必须进行源代码开放(GPL许可证的感染)。

(四)公有领域字体。

该类字体包括传统的楷体、宋体、隶书等,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均有权在合法的基础上对于其随意使用,且不受任何第三方权利的限制。



张颖  律师

张颖律师现担任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顺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理事。自2011年即开始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和研究,擅长专利撰写、专利检索、专利无效分析、专利的PCT申请及国外申请,专利复审及无效行政复审程序和诉讼程序。精通商标的马德里申请及国外申请、商标侵权、商标的复审及行政诉讼。深度研究影视娱乐法,尤其对影视剧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过程中所涉及的影视投融资、演艺经纪、影视作品版权、影视合同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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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玥  高级法律顾问

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生物化学系,赴新南威尔士大学(UNSW)生物医药工程专业取得硕士学位。毕业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事专利审查多年,主要审查领域为医疗材料、医疗器械、植入假体等,精通专利撰写、检索和分析。具备出色的英语功底,2014年曾前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工作,对医药、化学领域的专利疑难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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